BOT宿舍近幾年開始在各大學校出現,號稱五星級的設備,學生水準的收費

真的是這樣嗎?

這是成功大學太子學舍BOT

每個月單人房收費NT$6300,一次簽約一年,違約扣押金兩個月,

想在房間看電視每個月請加錢,地下室停車場(對,就是停車場)也請額外收費。

有沒有搞錯!!!這裡是台南耶,還真是把學生當作是太子了

用成大的地在最精華的地段蓋宿舍,卻只能讓原本在家中就是"太子"的大爺公主來住,

其他的學生繳不出錢,抱歉,請去住真正的學校宿舍。

筆者唸書的費用都靠自己,國外學生也是年過18就等於獨立,

半工半讀打工屬於常態中的常態。

並不是苛責台灣學生接受父母撫養來念書的國情行為,

而是公主王子們住太子開轎車當溫順的羊的狀況真是太酷了。

有興趣可以分析一下各校BOT學舍裡面住的都是哪種類型的學生,

這是學舍還是羊舍阿??


 

 最後附錄一下成大內部的調查會議報告,故事還真精彩。

校友會館BOT專案委員會報告

95.7.18

 

94.12.28校務會議中,經費稽核委員會提出,是否對於校友會館BOT案之招、投標計畫書,及簽訂之契約書,瞭解其中協商過程,有否缺失及需改進之處。經投票同意成立專案委員會調查。

 

本委員會成立後,從95.3.2195.7.10經過約四個月共七次會議之討論探詢。參考被提供資料包括 (1)鼎漢公司的服務契約書,(2)BOT申請須知,(3)與太子的興建暨營運契約書,(4)早期本案2次事宜商討會議紀錄,(5)工作小組9次中的7次會議紀錄,(6)甄審委員會的三次會議紀錄,(7)兩次與太子協商紀錄,(8)登錄工程會網站公告資料,以及後來要求包括太子在內的三家廠商投標的計畫書、決標評分結果,及甄審委員產生簽呈。

 

校友會館BOT案承辦92.7.14初步審查太子提案94.5.10簽訂營運契約大約兩年時間。承辦過程中之工作會議、甄審會議、甄審後協商各階段,皆有不同參與者提出各種質疑與建議,本委員會受限於所取得資料與權責,未能釐清部份疑點。

 

本委員會對其辦理過程提出六項缺失如下,前三項屬程序面已過去,後三項屬實質面還有機會改進,於最後加以建議。

、對太子過度「善意」

        雖然對廠商善意是應該的,但ㄧ連串的善意,卻足以排除其他廠商,而讓太子公司得標,以下舉例說明。

1.      過程中即有校友傳真質疑為何獨厚提案廠商,但本案回覆得籠統,解釋不清楚。

2.      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 (92.11.25)

鼎漢顧問對太子的投資計畫書初核報告意見,ㄧ開始即建議給予太子優先承做權。固然促參法民間自提案件之注意事項第十三條對原提案人保障,而規定「評選時得享有優惠條件或優先承做權」,但這種優惠或優先通常是相對要求原提案人答應某種條件後的交換。本案當時並未與太子談及條件,且ㄧ開始就準備給予優先承做權,實是非常大的善意。以當時類似的台大某BOT案,並未給予同是原提案人的太子公司優先承做權或優惠。

3.      甄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93.1.8) 

(1)             原建議給予太子公司優先承做權,但外聘委員吳濟華發言:給予優先承做權期期不可,且財務計畫應由第三者試算。結論才考量退一步以優惠條件給予太子公司。但王振英委員說:工作小組對先前已試算了解。(事實並沒有。)

(2)             鼎漢對投資計畫書之初核意見,「財務規劃未有權利金之設定與計算」。

(3)             工作小組第八次會議 (93.10.7),「指示本案不宜再拖延」,結論1.需找公正單位估算營收。(於本委員會的資料中,找不到第三者之計算,本案也一直用太子的計算為依據。)

4.      甄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93.3.16)

(1)            應太子要求,土地租金3%改成1%,房間租金調高,面積減少坪數,興建期另外計算。

(2)            主席說「學校不會很在意這權利金」。

(3)            原申請人評比加重計分5-8分。(如此高的加重計分其他廠商已很難得標,原還建議更優方案。)

5.      最後評分結果,太子、榮久、鼎宇三家序位和為132020。若將9位評審委員給太子的分數扣掉5分,其序位總和增加7,成為20,另兩家公司之序位和都將從20降低,而優於太子,意指太子將得不到本案。

6.      決標後,回應次優申請人的答辯書中,所用理由似是而非,如特許年限短不一定對成大較好,廠商好的承諾不見得做得到等。

二、專業顧問未善盡責任

1.      服務契約缺失

(1)     顧問的聘請有瑕疵,據了解是以10萬元以下不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簽發

     給鼎漢顧問公司。8萬元的服務費用不符比例原則,即用甚小費用做大規

     模、重要的服務。

(2)     促參法施行細則39條,要求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甚至要可行性

     研究及初期規劃。本契約未要求這些報告,鼎漢之初核意見說:「財務規

     劃未有權利金之設定與計算」,「財務效益不樂觀」,也未見進一步要求、

     審核。

2.  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1)   許多次工作會議結論,要求鼎漢公司評估、修正、確認財務數字、權利

     金、3000的附屬設施等,未見結果。

(2)     三家廠商的評選,也未將重要財務數字列表比較,供承辦單位、工作小

     組及甄審委員會參考

三、工作小組與甄審委員問題

1.      王振英前總務長為工作小組成員,又為甄審委員,很可能違反促參法甄審組織辦法第條第二項:工作小組成員與甄選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2.      甄審委員會組成,促參法甄審組織辦法第四條規定:外聘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ㄧ。王總務長退休後從校內算成校外,形成校內外委員人數各六人。王總務長之工作與在甄審委員會之席位照理應已交接給新任總務長,況且他也不在工程會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中,為何一定要他擔任甄審委員?

3.      兩位校外委員於三次甄審會議從未出席。

四、申請須知與興建營運契約條件擅自變更

        這些變更牽涉兩個嚴重問題:

        1. 協商會議超越甄審委員會。

許可年限在第二次甄審會議(93.3.16)結論是:興建3年加營運35年,卻遭93.10.20協商會議擅自變更,在公告之申請須知 (93.12.27) 中變成50年。公告後,又在94.4.18協商會議改成表1的契約條件。兩次協商都未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協商小組似又非工作小組,定位不明,此代為變更之法律效力待澄清。

1. 申請須知與營運契約的差異舉例

 

須知

契約

1.      許可年限

50 (條文2.4.3)

宿舍35 (2.1)

校友會館、生活設施等50

2.      權利金

宿舍2% (2.8.1)

生活設施2% (4.4.2)

2% (10.1)

4%,增加條件:(1)可只付原估計70%

              (2)除外情事、不可抗力不付

3.      土地租金

公告地價1% (2.9)

地價稅 (10.5附件一,尚有問題)

4.      營運監督

乙方提收費標準(4.3.2)

執行機關設置績效評估委員會(8.13.1)

費率甲方備查 (8.7)

雙方推舉績效評估委員 (16.1)

2. 重要條件如許可年限在公告後改變。

在原公告給其他廠商的申請須知中,有些條件在後來與太子所簽之契約(94.5.10)中改變,這樣做法對其他申請人不公平。主要改變項目如表1所示,例如宿舍提早於35年移轉,與須知中50年不同,另外如營運監督在費率及績效評估委員條文的讓步,對成大也不利。

五、同意太子公司的條件,於過程與結果並未清楚交代

同前第一點所言,本案沒有第三者的財務試算,本校也一直被動地接受太子提出的條件。於發給本委員會的資料中,對於如土地使用決策、出資、權利金、特許年限等,於過程與結果,交代並不清楚,未有一清單明確指出哪些條件什麼理由何時同意。目前簽訂之營運契約中的重要條件,本校這方很可能不了解來由。

太子財務似乎保守,或隱含較大利潤。從三家投標廠商財務條件來看,如表2,相較其他兩家,太子對成大的條件不是最好:初期投資最少,淨現值、報酬率、回收期限、自償率等最差,權利金又最少。能夠得標和加5~8分有絕大關係。

2. 三家投標廠商主要財務條件

 

榮久

太子

鼎宇

1. 初期投資 ()

10.47

8.68

9.5

2. 淨現值(NPV,億)

 

 

 

   (1) 整體

8.6

2.1

6.6

   (2) 宿舍

-0.96

 

 

   (3) 會館

8.5

 

 

   (4) 生活設施

7.5

 

 

3. 內部報酬率 (IRR%)

8.32

6.76

12.42

4. 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 (WACC%)

4.31

5.25

5.75

5. 回收期限 ()

13

18

13

6. 自償率 (%)

1.75

1.20

2.15

7. 權利金 (%)

2~5

2

2, 6

 

 

BOT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過程不夠嚴謹,學校參與不足

本案的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資料中最早見於92.11.25的第三次工作小組會議紀錄,鼎漢公司對投資計畫書的初核意見,可能也僅基於太子的構想,對於開發規模及經營項目,提出「最低功能需求及效益需求」。後續的會議也僅就此需求,討論房間、停車位數目等細節。直到93.3.26第六次小組會議,規畫設計學院徐明福委員首次提出開發興建、公共設施、基地環境等,較接近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的意見,93.4.6都計系黃崑山委員書面補充發言,亦提醒校地的使用政策。94.3.31第九次小組會議,徐院長再提及,應經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委員會通過。以上兩、三次的提議都遭忽略,本案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似乎僅是太子的最初構想,和鼎漢的初步意見。學校如此重大的土地建築使用規劃,過程輕忽,師生未曾參與。

 

從成大校園發展的歷史來看,校友會館地點在過去是成大對外的接觸點,曾經蓋了一排「商店街」,帶動了附近商家的繁榮。階段性任務完成後,於七、八年前,學校將該商店街拆除,該地點現在仍扮演成大對外的接觸,是成大最主要的「入口意象」。正值成大邁向國際頂尖大學之關鍵時期,該地點應該規劃成帶動成大邁向國際化的建築物,扮演著成大與國際接軌的「入口接觸點」。

 

目前太子公司規劃的校友會館,是一棟複合用途的「商場」,不僅無法扮演前述功能,興建完成更有遭致附近商家抗議之慮,成大最主要的「入口意象」是「複合商場」極為不妥。

 

該地點應該如何開發使用,應該經過校內校園規劃深入且廣泛的評估,太子公司自提的方案資料中,找不到絲毫成大對該土地使用的看法。

七、建議

1. 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需經學校充分討論後確認。

   目前該地點已築起圍籬準備施工,動工後將不易變更,本建議時程上較急迫。

2. 把本校同意太子的條件過程與結果,請太子公司整理出完整之清單。

   對本校權益較有保障,亦使本校承辦單位在履約時有較清楚的認知。

3. 以對學校有利的方案,與太子公司進行協商。

   協商應有空間,其依據為前述的缺失,太子公司不是沒有責任。

4. 本校未來類似採購會議宜錄影、錄音存證。

   本案的採購過程有不少的行政疏失重要的會議錄影錄音有其必要日前教育

   部亦已轉達工程會之規定往後採購評選作業需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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