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宿舍近幾年開始在各大學校出現,號稱五星級的設備,學生水準的收費
真的是這樣嗎?
這是成功大學太子學舍BOT

每個月單人房收費NT$6300,一次簽約一年,違約扣押金兩個月,
想在房間看電視每個月請加錢,地下室停車場(對,就是停車場)也請額外收費。
有沒有搞錯!!!這裡是台南耶,還真是把學生當作是太子了
用成大的地在最精華的地段蓋宿舍,卻只能讓原本在家中就是"太子"的大爺公主來住,
其他的學生繳不出錢,抱歉,請去住真正的學校宿舍。
筆者唸書的費用都靠自己,國外學生也是年過18就等於獨立,
半工半讀打工屬於常態中的常態。
並不是苛責台灣學生接受父母撫養來念書的國情行為,
而是公主王子們住太子開轎車當溫順的羊的狀況真是太酷了。
有興趣可以分析一下各校BOT學舍裡面住的都是哪種類型的學生,
這是學舍還是羊舍阿??
最後附錄一下成大內部的調查會議報告,故事還真精彩。
校友會館BOT案專案委員會報告
95.7.18
於94.12.28校務會議中,經費稽核委員會提出,是否對於校友會館BOT案之招、投標計畫書,及簽訂之契約書,瞭解其中協商過程,有否缺失及需改進之處。經投票同意成立專案委員會調查。
本委員會成立後,從95.3.21至95.7.10經過約四個月共七次會議之討論探詢。參考被提供資料包括 (1)鼎漢公司的服務契約書,(2)BOT申請須知,(3)與太子的興建暨營運契約書,(4)早期本案2次事宜商討會議紀錄,(5)工作小組9次中的7次會議紀錄,(6)甄審委員會的三次會議紀錄,(7)兩次與太子協商紀錄,(8)登錄工程會網站公告資料,以及後來要求包括太子在內的三家廠商投標的計畫書、決標評分結果,及甄審委員產生簽呈。
校友會館BOT案承辦,從92.7.14初步審查太子提案,至94.5.10簽訂營運契約大約兩年時間。承辦過程中之工作會議、甄審會議、甄審後協商各階段,皆有不同參與者提出各種質疑與建議,本委員會受限於所取得資料與權責,未能釐清部份疑點。
本委員會對其辦理過程提出六項缺失如下,前三項屬程序面已過去,後三項屬實質面還有機會改進,於最後加以建議。
ㄧ、對太子過度「善意」
雖然對廠商善意是應該的,但ㄧ連串的善意,卻足以排除其他廠商,而讓太子公司得標,以下舉例說明。
1. 過程中即有校友傳真質疑為何獨厚提案廠商,但本案回覆得籠統,解釋不清楚。
2. 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 (92.11.25)。
鼎漢顧問對太子的投資計畫書初核報告意見,ㄧ開始即建議給予太子優先承做權。固然促參法民間自提案件之注意事項第十三條對原提案人保障,而規定「評選時得享有優惠條件或優先承做權」,但這種優惠或優先通常是相對要求原提案人答應某種條件後的交換。本案當時並未與太子談及條件,且ㄧ開始就準備給予優先承做權,實是非常大的善意。以當時類似的台大某BOT案,並未給予同是原提案人的太子公司優先承做權或優惠。
3. 甄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93.1.8)
(1) 原建議給予太子公司優先承做權,但外聘委員吳濟華發言:給予優先承做權期期不可,且財務計畫應由第三者試算。結論才考量退一步以優惠條件給予太子公司。但王振英委員說:工作小組對此先前已試算了解。(事實並沒有。)
(2) 鼎漢對投資計畫書之初核意見,「財務規劃未有權利金之設定與計算」。
(3) 工作小組第八次會議 (93.10.7),「…指示本案不宜再拖延」,結論1.需找公正單位估算營收。(於本委員會的資料中,找不到第三者之計算,本案也一直用太子的計算為依據。)
4. 甄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93.3.16)
(1) 應太子要求,土地租金3%改成1%,房間租金調高,面積減少坪數,興建期另外計算。
(2) 主席說「學校不會很在意這權利金」。
(3) 原申請人評比加重計分5-8分。(如此高的加重計分,其他廠商已很難得標,原還建議更優方案。)
5. 最後評分結果,太子、榮久、鼎宇三家序位和為13、20、20。若將9位評審委員給太子的分數扣掉5分,其序位總和增加7,成為20,另兩家公司之序位和都將從20降低,而優於太子,意指太子將得不到本案。
6. 決標後,回應次優申請人的答辯書中,所用理由似是而非,如特許年限短不一定對成大較好,廠商好的承諾不見得做得到等。
二、專業顧問未善盡責任
1. 服務契約缺失
(1) 顧問的聘請有瑕疵,據了解是以10萬元以下不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簽發
給鼎漢顧問公司。8萬元的服務費用不符比例原則,即用甚小費用做大規
模、重要的服務。
(2) 促參法施行細則39條,要求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甚至要可行性
研究及初期規劃。本契約未要求這些報告,鼎漢之初核意見說:「財務規
劃未有權利金之設定與計算」,「財務效益不樂觀」,也未見進一步要求、
審核。
2. 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1) 許多次工作會議結論,要求鼎漢公司評估、修正、確認財務數字、權利
金、3000坪的附屬設施等,未見結果。
(2) 三家廠商的評選,也未將重要財務數字列表比較,供承辦單位、工作小
組及甄審委員會參考。
三、工作小組與甄審委員問題
1. 王振英前總務長為工作小組成員,又為甄審委員,很可能違反促參法甄審組織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工作小組成員與甄選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2. 甄審委員會組成,促參法甄審組織辦法第四條規定:外聘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ㄧ。王總務長退休後從校內算成校外,形成校內外委員人數各六人。王總務長之工作與在甄審委員會之席位照理應已交接給新任總務長,況且他也不在工程會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中,為何一定要他擔任甄審委員?
3. 兩位校外委員於三次甄審會議從未出席。
四、申請須知與興建營運契約條件擅自變更
這些變更牽涉兩個嚴重問題:
1. 協商會議超越甄審委員會。
許可年限在第二次甄審會議(93.3.16)結論是:興建3年加營運35年,卻遭93.10.20協商會議擅自變更,在公告之申請須知 (93.12.27) 中變成50年。公告後,又在94.4.18協商會議改成表1的契約條件。兩次協商都未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協商小組似又非工作小組,定位不明,此代為變更之法律效力待澄清。
表1. 申請須知與營運契約的差異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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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 |
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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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可年限 |
50年 (條文2.4.3) |
宿舍35年 (2.1) 校友會館、生活設施等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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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權利金 |
宿舍2% (2.8.1) 生活設施2% (4.4.2) |
2% (10.1) 4%,增加條件:(1)可只付原估計70% (2)除外情事、不可抗力不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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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租金 |
公告地價1% (2.9) |
地價稅 (10.5,附件一,尚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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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運監督 |
乙方提收費標準(4.3.2) 執行機關設置績效評估委員會(8.13.1) |
費率甲方備查 (8.7) 雙方推舉績效評估委員 (16.1) |
2. 重要條件如許可年限在公告後改變。
在原公告給其他廠商的申請須知中,有些條件在後來與太子所簽之契約(94.5.10)中改變,這樣做法對其他申請人不公平。主要改變項目如表1所示,例如宿舍提早於35年移轉,與須知中50年不同,另外如營運監督在費率及績效評估委員條文的讓步,對成大也不利。
五、同意太子公司的條件,於過程與結果並未清楚交代
同前第一點所言,本案沒有第三者的財務試算,本校也一直被動地接受太子提出的條件。於發給本委員會的資料中,對於如土地使用決策、出資、權利金、特許年限等,於過程與結果,交代並不清楚,未有一清單明確指出哪些條件、什麼理由、何時同意。目前簽訂之營運契約中的重要條件,本校這方很可能不了解來由。
太子財務似乎保守,或隱含較大利潤。從三家投標廠商財務條件來看,如表2,相較其他兩家,太子對成大的條件不是最好:初期投資最少,淨現值、報酬率、回收期限、自償率等最差,權利金又最少。能夠得標和加5~8分有絕大關係。
表2. 三家投標廠商主要財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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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久 |
太子 |
鼎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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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期投資 (億) |
10.47 |
8.68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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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淨現值(NPV,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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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整體 |
8.6 |
2.1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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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宿舍 |
-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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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會館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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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活設施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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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部報酬率 (IRR,%) |
8.32 |
6.76 |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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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 (WACC,%) |
4.31 |
5.25 |
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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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收期限 (年) |
13 |
18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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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償率 (%) |
1.75 |
1.20 |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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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權利金 (%) |
2~5 |
2 |
2, 6 |
六、BOT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過程不夠嚴謹,學校參與不足
本案的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資料中最早見於92.11.25的第三次工作小組會議紀錄,鼎漢公司對投資計畫書的初核意見,可能也僅基於太子的構想,對於開發規模及經營項目,提出「最低功能需求及效益需求」。後續的會議也僅就此需求,討論房間、停車位數目等細節。直到93.3.26第六次小組會議,規畫設計學院徐明福委員首次提出開發興建、公共設施、基地環境等,較接近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的意見,93.4.6都計系黃崑山委員書面補充發言,亦提醒校地的使用政策。94.3.31第九次小組會議,徐院長再提及,應經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委員會通過。以上兩、三次的提議都遭忽略,本案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似乎僅是太子的最初構想,和鼎漢的初步意見。學校如此重大的土地建築使用規劃,過程輕忽,師生未曾參與。
從成大校園發展的歷史來看,校友會館地點在過去是成大對外的接觸點,曾經蓋了一排「商店街」,帶動了附近商家的繁榮。階段性任務完成後,於七、八年前,學校將該商店街拆除,該地點現在仍扮演成大對外的接觸,是成大最主要的「入口意象」。正值成大邁向國際頂尖大學之關鍵時期,該地點應該規劃成帶動成大邁向國際化的建築物,扮演著成大與國際接軌的「入口接觸點」。
目前太子公司規劃的校友會館,是一棟複合用途的「商場」,不僅無法扮演前述功能,興建完成更有遭致附近商家抗議之慮,成大最主要的「入口意象」是「複合商場」極為不妥。
該地點應該如何開發使用,應該經過校內校園規劃深入且廣泛的評估,太子公司自提的方案資料中,找不到絲毫成大對該土地使用的看法。
七、建議
1. 土地與建築使用規劃需經學校充分討論後確認。
目前該地點已築起圍籬準備施工,動工後將不易變更,本建議時程上較急迫。
2. 把本校同意太子的條件過程與結果,請太子公司整理出完整之清單。
對本校權益較有保障,亦使本校承辦單位在履約時有較清楚的認知。
3. 以對學校有利的方案,與太子公司進行協商。
協商應有空間,其依據為前述的缺失,太子公司不是沒有責任。
4. 本校未來類似採購會議宜錄影、錄音存證。
本案的採購過程有不少的行政疏失,重要的會議錄影錄音有其必要。日前教育
部亦已轉達工程會之規定,往後採購評選作業需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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